下列物品禁止或管制郵寄出口(請查閱懲治走私條例附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)
(一)
寄送外幣限額為美幣一千五百元或其等值外幣,限在駐有海關之郵局辦理。
(二)
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及翻印書籍之底版(包括排字版型暨照相原版)。
(三)
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、翻製唱片之母模(印製唱片之底版)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。
(四)
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。
(五)
古董、古幣、古畫等。
(六)
槍械(包括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)、子彈、炸藥、毒氣以及其他兵器(包括零件、附件)。
(七)
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、圖片、文件及其他物品。
(八)
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、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。
(九)
鴉片類、大麻類、高根類、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,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及罌粟種子。
(十)
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(如:偽禁藥、動物標本、果樹苗等)。
(十一)
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產品,未經農委會、國際貿易局等有關機關許可者。
(十二)
電腦程式相關產品每種(MODE)超過五件或總價(FOB)在美幣五千元以上,未經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簽證者。
(十三)
輸出有聲光碟(CD-Audio)、影音光碟(CD-Video)、唯讀光碟(CD-ROM)及預錄式數位多功能光碟(DVD)等四類已錄式光碟片,應於光碟本體內環壓印來源識別碼(SID Code)之模具碼(Mould Code),其格式為IFPI× × × × 或 × × × ×。
(十四)
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台灣地區。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,不在此限。